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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广东福地的股权激励

中央电大财经部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200O年3月公告对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共有16位高管人员成为受益人,每人将获得从32万元到36万元不等的奖金,其中,约7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约25万元到29万元用于购买公司流通股。奖励基金的来源是1999年度公司经审计后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共566万元。奖励基金中,70%奖励董事、高管人员,30%奖励监事。奖金的用途是20%发放现金,80%购买流通股,购股行为在1999年报公布5天以后进行。

   根据广东福地2000年年报披露的对董监事、高管人员持股数量变动的分析,我们发现,在2000年度广东福地激励基金的受益对象中,9名董事(兼高管人员) 除一人外,每人获得17 800股,一位副总经理和一位监事长各获得16400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财务总监各获得15700股。所以,12位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共获得20.66万股的流通股票奖励。

   到2001年3月,福地科技的激励基金购股实施了一年,效果如何呢?据有关媒体的公开披露,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二是奖励基金认购流通股成本过高。关于奖励基金购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至今未见明文规定。因为高管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解冻。所以,在发放奖励基金用于为高管人员购股时,是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于第二个问题,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实际是购股的风险问题。福地科技的股票在2000年3月份为17元多,2001年3月已下跌为10~11元(2000年9月曾10转增2),更为糟糕的是,福地科技在2001年中期已经亏损,每股收益为-0.182元。一场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福地科技甚至准备在2001年停止这种奖励做法。

  问题: 1.奖励基金购股,该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是行业经营的风险、还是这样的股权激励做法无效?

  答题要点:

  1.我们认为,为体现国家对建立企业激励机制的鼓励,对高管持股部分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可以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制,高管人员退休离任后实际缴纳的税收将减少。

  2.股权激励后公司经营业绩的恶化,应该有行业经营风险问题,把所有的账都算在股权激励头上并不现实。但这种股权激励也有其弊端,如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高管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转让,因而使激励作用有限。因此,公司欲实施对高管人员的激励,还须综合设计激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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