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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网上教学活动文本
朱叶:欢迎大家踊跃参加答疑活动。
问:老师好,考试有什么要求吗?
朱叶:本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对证据制度及其有关的证据立法的了解与掌握程度,考核要求分为了解、领会、掌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了解”要求学生对所给的问题有全面和一般的认识;“领会”指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给定的问题有完整的理解;“掌握”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给定的问题能够准确记忆,并针对考题作到灵活运用。(第二部分详细列出每一章的考核内容)
问:考试是开卷吗?
朱叶:证据法学的期末考试采取开卷方式。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证据法学的期末考试采取开卷方式。证据学的开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问:教材的第四章内容多,怎么掌握?
朱叶: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同时注意它们的区别。
1、 证据种类的概念
2、 我国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2)民事诉讼法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3)行政诉讼法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 几种证据的概念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包括对勘验和检查这两种侦察行为或调查所作的纪录。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用于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它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朱叶:直接证据的运用。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问:我有时区分不开直接和间接证据?
朱叶:要注意它们的特点
(1) 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直接证据的缺点一方面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另一方面是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其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而且稳定性也较差。
(2) 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间接证据的特点有四。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所决定的,这就叫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间接证据存在以上特点,因此决定了在运用证据时,必须经过复杂的过程,需要具体分析和综合分析。
问:老师,我有一个问题甲、乙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在审理的过程中,甲在供述了盗窃罪行后,又揭发了乙还曾犯有强奸罪。甲对乙犯强奸罪的揭发属于什么?
朱叶: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朱叶:今天就到此,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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