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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74期
 
 
 
 
 

第五章 国家统治形式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统治形式的理论

  1、国家统治形式

  国家统治形式就是国家的政体,此外,也有称作国家治理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政府体制等。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用什么形式组成其实现阶级统治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主要指用什么形式组成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个概念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

  (1)统治形式是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主要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

  (2)最高统治权是一个人行使还是集体化的国家机关行使;

  (3)行使最高统治权是集中在一个机关,还是由几个机关分工行使;

  (4)国家统治形式旨在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问题,协调和团结本阶级的力量以利于统治;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解决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问题,即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更有效的统治。从政权组织的原则来表述,政体也可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民主集中制。

  2、国体和政体

  国体和政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学家往往分不清国体和政体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不仅在概念上对国体和政体加以明确的区分,而且准确地论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指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居于被统治地位。简言之,国体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是指统治阶级以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统治。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统一的。任何一种国体都要采用一定的政体才能实现起统治阶级的任务。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适应国体,表现国体,为国体服务,并对国体起巩固作用。从变化的角度来看,国体与政体二者相比,国体往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对国体决定政体,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同一类型的国体,由于受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民族特点、国内阶级力量的对比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

  3、划分国家统治形式的标准

  西方最早对政体加以分类的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而对后世的西方学者影响比较大的分类方法则是柏拉图的弟子亚里斯多德。现代西方政治学者对纷繁复杂的政体分类,归纳出如下一些分类的原则:(1)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划分,看是一个人掌权,还是几个、或者是多数人掌权;(2)按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更替方式来划分,看其是世袭制,还是选举制;(3)按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任职时间来划分,看其是终身制,还是任期制;(4)按行使国家统治权的分工原则来划分,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集权制,还是分权制。此外,还有一种划分方法,就是以形成国家意志的人数多少为标准,一个人等于国家意志则为君主制或独裁制,两个人以上的人的意志形成国家意志,是共和制。上述标准都是脱离国家的本质和内容,仅从国家形式上入手,这对于观察历史上的剥削者类型的国家有一定意义。

  马克思主义划分国家统治形式的标准,主要是从实质上来划分,由于现代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因此划分标准即以民主来衡量。具体来说,一是区分一个国家的 统治形式是民主的,还是反民主的;二是区分这种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还是少数人的民主;三是区分这种民主是真实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虚伪的民主。依据这样的划分标准便可揭示出各种政体的真实性质,并且把不同形式的政体和同一形式下不同实质的政体明确区别开来。

  二、剥削者类型国家的统治形式

  剥削者类型国家采用的统治形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君主制;另一类是共和制。

  1、君主制:是最古老,并且曾经为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以以世袭和终身任职的君主(国王、皇帝、沙皇和苏丹等)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它通常是由君主全部或部分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通过下设的对君主制负责的官僚机构管理国家国家事务。

  君主制的形式尽管有多种,但按照君主的权限区分主要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两类。

  (1)专制君主制:是君主独揽国家最高权力,而不受法律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限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2)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国家一种统治形式。在这种政体下,国家元首的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机关的某些限制。同为立宪君主制国家,君主的地位和实际享有的权力存在很大差异,据此,立宪君主制又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

  2、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现代社会,采用共和制政体的国家远比采用君主制政体的国家为多。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共和制政体。凡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制的国家,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元首和议会,均由选举产生。但两者产生的程序、任期、职权以及相互关系各国并不相同。因此,从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关系上看,可以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此外还有一种个别国家实行的委员制。

  (1)议会制:是指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政府或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在法律上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2)总统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3)委员制(合议制):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由一个委员会集体行使的制度。

  总之,一个国家无论采用君主制,还是采用共和制,都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一般说来,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多以君主制为其统治形式;而建立在商品经济和社会大生产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多要求以共和制为其统治形式。因为这种形式更有利于资产阶级实现其对劳动群众的专政。

  三、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

  1、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的基本观点

  (1)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共和制的治理形式,而共和制的具体形式有赖于人民群众在革命实践中的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方面的一个基本观点;另一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是丰富多彩的,每个国家的治理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必然各具特色,它决不可能是同一模式。

  (2)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组织国家政权的第一次尝试

  巴黎公社是巴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人类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形式。它是一种完全新型的“共和国”,是“社会共和国”的一定形式。它的原则是永存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治理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形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治理形式,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是结合我国经济、政治和人民政权建设的实践而确立起来的。它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

  (1)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决定我国的政体必须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体。

  (2)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基础上,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而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是间接选举产生。

  (3)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我们就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的统一战线,这就决定了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后,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广泛性。而人民代表大会的治理形式最能充分地体现这种广泛性。

  (4)我国人民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先在农村夺取政权,建立革命根据地,逐步发展为夺取全国政权,然后建立代表机关并逐步实现由干部组成为国家权力机关。

  (5)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后开始的,在建立政权过程下,受苏维埃政权形式影响较大。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共和制的统治形式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1)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并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因而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制难以比拟的广泛的群众基础。

  (2)人民代表大会是对人民负责,受选民监督的政权机关,所以能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共同利益,而不是像资产阶级国家机关那样,代表的只是少数剥削者的利益。

  (3)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与行政统一的政权组织,从而消除了资产阶级议会常常流于空谈的弊端,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相对立和相互牵制所造成的效率低下的现象。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其他像巴黎公社、苏维埃等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相比,也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1)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公职人员的公仆地位,反对民主集中制的腐蚀剂——官僚主义;

  (3)党的领导是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根本保证。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政权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并借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其他国家政权组织建设的经验而创造出来的。现经过数十年的实践,虽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这种制度必将更加完备,日臻完善,并且会日益显示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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