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3.3.27)
王志远: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是《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视频直播。
为了配合广大学员学习好中央电大开放式教学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 为大家的学习打下一个基础,我们一起上这一节课。
王志远:《国际经济法》课程是2001年秋季新开的课程,是72学时,4学分。学习和考核使用的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王传丽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经济法》。同时我们还做了一些教学媒体的辅助资料,如十讲录音教材,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王志远: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作业一般包括小论文、专题讨论、综合测试和期中考试等形式。平时作业按百分制计。小论文和专题讨论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并按对应关系分别计为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教师可根据形式的学习态度对小论文和专题讨论评定为优秀者上浮10分,对评定为不及格者下浮10分。综合测试和期中考试的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未完成作业者均计为0分。平时作业的成绩有两次计入总成绩,两次作业成绩的平均值按15%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中央电大安排一次平时作业,此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中。如果各试点单位自行安排平时作业在两次以上,可由学生自行选择最好的一次平时作业计入考核总成绩中。
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问答题和案例分析,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10%、10%、15%、40%、25%左右。国际经济法的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王志远: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 按照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不同经济关系领域,
国际经济法包括: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王志远:本教材共分为十章:第一章绪论,讲国际经济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和概念,为今后学习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国际货物的买卖;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第四章国际货物保险的法律;第五章是国际贸易WTO、市贸组织的法律;第六章讲知识产权;第七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第八章是国际经融;第九章是税法;第十章是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王志远: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是本课程的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公约,这方面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法实体法。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作为货物销售国际性的标准。根据公约,如果当事人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没有规定解决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所在国又都是公约缔约国,将导致公约的自动适用。如果一方所在国为缔约国,另一方不是,解决争议时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缔约国的法律,也可以导致公约的适用,除非该缔约国就有关条款作出保留。需要注意,公约是非强制性的或补充的规则,既使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也可以明示或默示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在适用时改变公约某些条款的效力。教材在介绍公约时,提到公约的前身,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提到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和货物买卖,不涉及的法律问题,应注意掌握。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的主要内容是把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形成的交易条件用缩写英文字母表示排列,每一种术语都清楚地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采用了贸易术语也就把相应的交易条件并入合同。Incoterms
2000年版本按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列出四组共13个贸易术语,其中E组术语为装运地实际交货,F组,E组术语为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合同, D组为到货合同。 学员们应重点掌握FOB,
CIF, CFR这三个常用贸易术语,了解其中进出口手续,运费,保险费由谁承担,以及交货风险转移地点,通知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实现,而通常是通过隔地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我们应掌握教材中关于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条件。要约在超过有效期,遭到拒绝以及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时失效,对失效的要约表示承诺不能使合同成立。
关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掌握卖方的担保义务,国际货物买卖中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的区别。在违约救济方面应从整体上了解,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公约强调损害赔偿应与违反合同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当,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约时合理预见的损失。公约对于未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限制,通常应在根本违约情况下才可行使这种救济。
教材提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其中商检证书的效力,不可抗力构成条件应重点理解。在贸易支付方面应了解支付方式与支付手段的区别,信用证流转方式的当事人及其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刚才与大家一起讨论了关于货物买卖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一个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个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下面再来谈一谈有关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王志远:二、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律制度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船公司后,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是重要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我们应了解提单的性质,灵活运用。按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不同的提单,我们应知道什么是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指示提单。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是《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海牙规则侧重于保护船东利益,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责任,我们应通过比较了解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革新。海牙规则是最早、最有影响的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的国际公约。
中国海商法吸收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主要规定,主要是:承运方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应适当和谨慎地照管货物;应按习惯航线航行,不得绕航。海商法还列举了承运人享有的14项免责,其中最主要的是承运人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调整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调整国际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两个,《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中国参加了《国际货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其中前两种是保单列明的基本风险,后者是附加承保的风险。这些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与摊定全损;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应了解共同海损的含义,构成条件。
应重点了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它承保的险别,该条款与伦敦保险业协会保险条款的区别。
刚才介绍了国际货物运输,主要涉及到的国际公约是《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中国参加了《国际货协》。
风险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现面介绍一下有关WTO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王志远:三、WTO多边贸易体系
在中国刚刚加入WTO之际,熟悉WTO的基本知识有重要意义。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教材介绍了WTO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主要规则、制度。
应重点掌握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WTO与GATT在组织上和制度上的关系;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主要规则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义务,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是具体承诺义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TRIPS协议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相比,在专利权,版权保护方面的更新和突破;掌握WTO,倾销,补贴,保障措施等重要概念。
王志远:四、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早的国际公约是1883年产生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保护发明专利,商标等8大类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商标,专利权独立性原则以及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强制许可。我们应理解这些原则的准确含义。
《伯尔尼公约》是保护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它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是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该协议保护7个方面知识产权,在版权保护方面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纳入文学作品保护范围;允许某些作品作者享有租借权;将罗马公约规定的邻接权列入保护范围,规定较长保护期。
应重点了解TRIPS协议的内容,因为它首次在140个WTO成员中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知识产权转让是通过许可协议来实现,我们应重点掌握按授权范围的大小划分的许可协议的种类,主要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还应了解许可协议包括的主要条款以及调整的事项。
王志远:五、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内容。
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在东道国开办工商企业的投资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国际间接投资是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以实现货币增值为目的。
我们应了解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中外双方共同举办,共同管理经营,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和盈亏。除此以外,我国还采取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投资合作,根据我国法律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采取由国家特许境内企业与外国合营的开发形式。
BOT项目融资是新的投资方式,应了解其基本含义,性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内法系包括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和资本输出国对本国输出者的保护措施,资本输入国的管制是重点,包括在投资范围的限制,投资股权上的限制;对利润转移的限制;严格审查批准;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等等。资本输出国的对于本国海外投资提供保护,主要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最重要的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这份协议,教材在WTO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投资法体系两章中都作了介绍,应结合起来理解,应了解协议的宗旨,适用范围以及协议明确禁止各成员实施的两大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也称“汉城公约”,其宗旨是对成员国的投资者向外国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给予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投资。我们应了解公约规定的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承保的险别,对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合格东道国的基本要求,代位权的规定。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也称“华盛顿公约”,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根据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世界银行的下属机构,我们应了解提交该中心解决争议的必要条件,它的处理投资争议范围,对提出争议解决的当事人要求的条件,仲裁裁决的效力。
王志远:六、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首先涉及对各国货币制度的稳定国际协调。1944年在美国新罕布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国际货币金融会议,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以美圆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内容是:
(1)建立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维护各国货币及汇率的稳定。
(2)建立以美圆为中心的金本位体系。实行美圆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圆挂钩的“双挂钩制度”;
(3)实行固定汇率制,各国货币只能在1%的幅度波动;
(4)取消外汇管制,会员国未经批准不得对经营项目的支付加以限制,不得采取歧视性差别汇率和复汇率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美圆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产生动摇,1978年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以美圆为中心的货币体系终结,但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仍起到协调成员国货币制度的作用。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条款是规定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协定,其中许多条款可以保证借款人到期偿还债务,通过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真实,其贷款项目经合法授权。约定事项条款规定借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条款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救济办法;担保条款,包括信用担保,物权担保,浮动设押担保,可以为货款偿还提供法律保证。这些条款我们应学会灵活运用。
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国际协议体系:一个是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框架,它主要由《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附件一,《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组成这些规则,调整WTO成员银行,保险,证券服务,但中央银行或货币发行机构按货币和汇率政策进行的职能活动,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障计划的活动,不属于调整范围。协议还允许各成员为维护国内金融稳定而采取审慎措施,(包括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外汇政策等措施)。另一种重要国际协议体系是巴塞尔银行监管机构体系,1975年,12个发达国家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及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制订了一系列的协议文件,建立起统一的跨国银行监管原则标准,有利于成员国之间在银行监管方面合作和信息共享,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王志远:七、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税法的重要作用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冲突。这种冲突的原因是各国分别采用来源地税收管?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应了解这两种管辖权的含义,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的得来源地认定标准,掌握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制。
王志远:在学习中,同学们对案例比较喜欢听,而且它确实比讲一些具体的条文更有趣,我们作为本科学生应会对实际案例做分析。在考试时,只是想考一些最基本的常识和知识。
〔案例一〕:
我们国家有一个公司,与国外的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我们国家的公司是卖方,向国外出口一批经过加工的100桶蘑菇,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总价金20000美元。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的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1月内交付1万美元的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我们国家第一批货发了50桶。但货物延期一星期到达港口,买方接到提单后发现缺斤短两,其中五桶共缺了80公斤。第二批到港后,由于盐度不够,发现到了买方货物就坏了,买方出具了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第一批货物1000美元,货物迟到的罚金500美元。第二批货物要退回,由此产生的损失2000美元由卖方赔偿,同时要双倍返还买方定金20000美元。同学们可以考虑这个案件如何处理。
在这里,我可以简单的给大家几点提示:第一,第一批货物卖方是按时装运的,应该认定卖方履行了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的检验机关检验,所以检验结果不能承认。第二,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时到达海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买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就不应该支持。第三,第二批货物已坏,构成了根本的违约,应支持卖方退货的要求。第四,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不对的,应合同规定在不履行的时候双倍返还,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双倍返还是不可以的。大家可以按这个思路考虑一下。
王志远:同学们,再见!大家对于在网上的课有什么要求可以在网上提出来。我们尽量满足大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