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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74期
 
 
 
 
 

《国际私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3.03.27)

石蕾:同学们好,今天的答疑活动现在开始。

:国际私法似乎是分散在民法通则里面的,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那么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石蕾: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关于这部分内容,你可以在教材上关于国际私法立法史的章节里查到详尽的介绍。

:禁止反言原则?

石蕾: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问:国际私法到底指什么?

石蕾: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这样说你是否能明白?

问:国际私法的重点?

石蕾: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多次了。国际私法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石蕾: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是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

  High trees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审理此案的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1945年上半年,战争结束,客源大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降租协议据以存在的事实依据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权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胜诉。至此,丹宁大法官意犹未尽,借机勾勒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轮廓。他认为,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年上半年的房租,则此项要求应予驳回。因为被告依赖该协议已向房客减收了房租,允许原告推翻自己的诺言势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丹宁大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这段阐述,包含了禁止反言的基本要求:允诺、信赖、损害、正义,并且突破了衡平法上禁反言仅用于对事实的陈述的藩篱,将禁反言原则首次适用于对未来的承诺,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没有约因的允诺以法律拘束力。如丹宁法官自己所说,这条原则以禁止反言原则出名了。

问:我是第一次来这个网站,我觉得很不错,我有问题要问一下:1,国际私法这门课在学习中有什么要求?2,考试的难度如何?容易过吗?

石蕾:欢迎你来参加我们的活动,也希望你经常参加,网站首页的活动安排表里面有我们活动的具体安排。

  1.国际私法这门课在学习中有什么要求?首先,国际私法这门课在法学中是位阶很高的一门课程,它需要坚实的法学基础,是在诸多法律学科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一门课程。这门课程涉及十几个法律学科,所以相对来说是比较难学的。学好它的要求:要注重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问题学习,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国际私法问题来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更有利于深刻掌握国际私法的理论知识。要注意我国法律中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

  2.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们考试的难度应该不比普通高校的国际私法考试难度低,但是,你应该相信,会者不难,难者不会。难易程度在于你自己对这门课的掌握程度和理解程度。如果你能够认真的学习,相信考试就能够过关。

问:国际私法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如何确定?

石蕾:1.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

  2.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

  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问:教材上说,每个双边冲突规范都能够分解为两个单边的冲突规范,请讲解一下怎样分解?

石蕾:首先,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问:现在伊拉克在打仗,跟我们的课有关系吗?

石蕾:伊拉克战争是一个主要与国际公法相关联的问题。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在于:

  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问:老师好,我第一次上中央电大网站,觉得注册挺麻烦,选课选了半天选不到国际私法,而且发帖子没有我的名字,建议改进一下。

石蕾:你的建议我会同网站的有关技术人员反映的。不好意思。我想可能是你在注册的时候,没有选择为本科学员,而选了专科,因为网站的设计是默认为专科的,需要注册者自己改。所以选课的时候选不到属于本科课程的国际私法。

问:在这门课当中有哪些知识可以应用于哪些领域和方面,对实际有何帮助?

石蕾: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前三章的重点?

石蕾:前三章在我们的国际私法课程里面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因为涉及的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历史以及冲突规范,在考核层次上都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内容。里面相对更重要的包括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学说史以及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和准据法的确定等。

问:在学习国际私法时是否应当与民法相联系地来学习?

石蕾: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多是一国民法,只有把国际私法和一国民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国际私法必须和民法结合起来学习。

问:国际私法学说史里面哪些内容比较重要?

石蕾:国际私法学说史是国际私法课程里面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我们教材上介绍了九个学说,其中,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和《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相对而言比较重要。

问: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应该掌握哪些内容

石蕾: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学习中重要掌握下面几方面内容:

1 贸易术语确定交货的地点和方式;

2 确定有买方还是由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 确定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与地点;

4 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供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

5 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我们所应当掌握的贸易术语包括FOB、CIF和CFR。

问:我国对反致、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立场?

石蕾:我国法律明确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规定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但是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没有规定。我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对公共秩序保留做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抽象的, 有待在具体案件中加以具体化的自由裁量条款。

石蕾:本次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下次再见!

  以上所有内容大家均可以在《国际私法》课程论坛中看到,欢迎大家继续到该课程论坛中发贴提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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